債務人沒有準時繳款或是還不出錢來時,債權人至法院提出告訴後,如勝訴,債權人得以主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債權人取得法院強制執行的「支付命令」就可以去國稅局清查債務人的財產,確認債務人名下次否有動產或不動產,若有可以提供的財產,就會開始進行查封、鑑價、拍賣以及分配的流程。拍賣取得的現金款項則支付給債權人還債。
走完拍賣程序後,如果最後仍不夠,或是債務人的名下根本沒有任何財產,這時就會進行「查封薪水」,也就是所謂的「法扣」,強制扣除每個月一部份的薪水用來還債。不過債權人也必須繳交一部份的金額給法院,做為執行費用。
通常法扣有以下幾種:
1.收取命令
法院通知債權銀行可以(第三人)扣薪,
(扣薪水的三分之一)
此一命令如有其他債權銀行,
想併案扣薪的話,
也仍是在薪水三分之一的範圍內扣薪。
2. 扣押命令:法院通知公司(第三人),
先把薪水扣下,但是只准扣不准收,
白話一點就是債務人錢收不到,
銀行也收不到錢但利息仍持續計算。
3.支付轉給:公司(第三人)將每月扣薪的錢送至法院,
待一段時間如半年至一年時間,
再看共有多少間債權銀行來分,
按債比例來分配一樣利息仍是會照算。
4.移轉命令:法院將此債務人扣薪的權利,
交給其債權銀行來處理。
這個方式等於是一家一家扣薪,
一家扣完了才能再換下一家銀行,
其他債權銀行在此移轉命令下不能做併案扣薪。
而此命在法扣種類裡對債務人比較多,
因為扣薪銀行於目前只有一家,
相對本金也比上列二種扣得較多。
被法扣就沒錢用了嗎?
雖然「欠錢還錢,天經地義」,但在法律上來說,還是會考慮到債務人的基本生活需要,並不會將您的薪資全數扣除。大多是扣取每月薪資1/3為標準計算,留給債務人2/3的薪水收入作為生活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