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利憑單申報
1.營利事業分配屬86年度或以前年度的股利或盈餘予居住者股東,自87年1月1日起無需辦理扣繳,惟仍應將免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並向所轄稽徾機關辦理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
2.凡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1規定,應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營利事業,應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年度內分配予股東或社員屬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股利或盈餘,填具股利憑單申報書,一併向所轄稽徵機關彙報;並應於2月10日前將股利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每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扣繳憑單彙報期間延長至2月5日止,扣繳憑單填發期間延長至2月15日止。但營利事業遇有解散或合併時,應隨時就已分配之股利或盈餘填具股利憑單,並於10日內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
3.依103年6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85101號令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66條之6及第126條規定,自104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分配股利(或盈餘),於計算股東可扣抵稅額時,其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股東(或社員)之可扣抵稅額=股利(或盈餘)淨額×稅額扣抵比率×50%。扣繳單位應依分配年度選擇適用「限分配日於103年12月31日以前之盈餘」或「限分配日於104年1月1日以後之盈餘」專用之憑單。
資料來源:
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e374f0218452483d93c89006f4842798?cntId=e0ba60ef007545fbbd9dd3310254efb3
股利扣繳憑單計算
營業稅 / 稅後淨利 = 可扣繳稅率公式
在各類所得扣繳字仔扣繳憑單中,下方有一欄「扣繳率」,這是代表該項目的可扣繳稅率。根據政府規定,可扣繳稅率從全額扣繳降至半額扣繳。
假設你參與某一檔股票的除息,領到 1200 元的股息,而這檔股票的扣繳率是 15 % 。表示,你所需要繳的稅可以減少( 1200 x 20 % )/ 2 = 240 / 2 = 120 元。
股利憑單填報說明
(有價證券借貸交易權益補償轉開專用)
凡出借人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或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在中華
民國境內取得有價證券借貸交易權益補償所得(獲配屬 87 年度或以後年度股利或盈餘,
且分配日於 107 年 1 月 1 日以後者),轉開單位於辦理轉開憑單時,應使用本股利憑單,
並請注意下列填寫方法。
一、凡加蓋憑單印章時,請勿影響填列之各項金額數字。
二、借券人如為外資法人,保管銀行於轉開時,免填報所屬分配次數欄項。
三、本憑單之股利金額,應為借券人給付予出借人權益補償款。
四、「發行公司填發扣繳憑單之給付總額或股利憑單之股利金額」,請依發行公司開立之
扣繳憑單之「給付總額」或股利憑單之「股利金額」欄位金額填寫;「發行公司填發
扣繳憑單之扣繳稅額」,請依發行公司開立之扣繳憑單之「扣繳稅額」欄位金額填寫。
「出借人可申報抵繳之已扣繳稅額」,專供借券人為外資法人時使用,請依發行公司
已扣繳稅額按權益補償返還比例計算之金額填寫。
五、本憑單之轉開時點如下:
(一) 借券人如為外資法人時,應由該外資法人之保管銀行於取得發行公司開立扣
繳憑單之次日起 30 日內轉開本憑單。
(二) 借券人如為本國法人時,應由該借券人返還權益孳息後,於次年 1 月底前轉
開本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核驗,並應於 2 月 10 日前填發出借人。
(三) 借券人如為本國自然人時,應由該借券人返還權益孳息後,由借券人之借券
商於次年 1 月底前轉開本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核驗,並應於 2 月 10 日
前填發出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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